(2009)张执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与宋照义、何恒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宋照义,何恒贵,伊磊,孙勇,杜敏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29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号。被执行人宋照义。被执行人何恒贵。被执行人伊磊。被执行人孙勇。被执行人杜敏业。本院执行的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宋照义、何恒贵、伊磊、孙勇、杜敏业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