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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合肥市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学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学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302号原告:合肥市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陆勤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万廷鹏,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学江,男,198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学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学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霍邱县龙潭镇三里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95元,减半收取为2148元,由原告合肥市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永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屠仁兰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