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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79号原告:明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原告明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明某负担。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霜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