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南法民一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钟雪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雪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民一特字第3号申请人:钟雪霞,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区,申请人钟雪霞要求宣告叶春考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钟雪霞称:其与被申请人叶春考是母女关系,叶春考自1991年离家至今下落不明,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叶春考死亡。经查:叶春考,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樵兴南街56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是叶春考女儿。叶春考所在基层组织出具《证明》,证实叶春考与配偶自1991年离家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叶春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1年届满,叶春考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叶春考自1991年失踪,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为叶春考子女,申请宣告叶春考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叶春考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奕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瑶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