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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铁民指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杭绍物流有限公司与严海林、杭州广顺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杭绍物流有限公司,严海林,杭州广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铁民指初字第341号原告江西杭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总工会。法定代表人朱新平,监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华明,男,汉族,1978年3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严海林,男,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被告杭州广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运河路5-2号6幢杭州余杭崇广物流基地A区-180号。法定代表人扶庭勇。原告江西杭绍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绍公司)与被告严海林、杭州广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忻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绍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华明、被告严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绍公司诉称,原告系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两被告委托原告运输货物,并约定于2015年2月18日前向原告支付运费100889.90元。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未予支付。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以连带责任方式支付原告运费100889.90元、逾期付款利息4865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自2015年2月19日起暂计至2015年12月29日,最终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严海林辩称,原告未按照广顺公司要求匹配车辆,导致无法向案外人增益公司(音同,以下同)结算运费,因此拖欠原告运费。被告广顺公司未答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庭审抗辩权利。原告杭绍公司提供的证据有:欠条1份,证明两被告欠付原告运费100889.90元。被告严海林、广顺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严海林对原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广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庭审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2月31日,被告严海林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到杭绍物流运费计100889.90元,壹拾万零捌佰捌玖元玖角整。待和增益结算清帐后给予补齐(年底前完成结算)。欠款人:严海林”。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书面运输合同,根据被告严海林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其欠付原告运费100889.9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严海林主张其身份为原告与广顺公司、增益公司的业务介绍人,欠款与其无关,本院认为,被告严海林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相应法律后果,该主张不予采纳。被告严海林主张与原告已约定待和增益公司结算清帐后再行支付运费,本院认为,欠条亦同时注明“年底前完成结算”,且被告严海林当庭陈述“年底前”为2015年2月18日前,故本院确认当日即为双方约定付款期限。被告严海林辩称原告未按照广顺公司要求匹配车辆系拖欠运费根本原因,本院认为,原告履行运输货物义务后,被告严海林已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运费金额,应当履行支付运费义务,该辩解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严海林支付运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广顺公司系欠款相对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杭绍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00889.9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杭绍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元(已减半),由被告严海林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判员  黄忻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