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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义明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义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2刑初4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义明,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84年9月,被告人金义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5年6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1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12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金义明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义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金义明因涉嫌吸毒在其所住的南京市栖霞区XXX苑XX栋401室的楼下被抓获归案。同日晚18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金义明上述住所地进行检查时,在该室水槽处的洗衣粉盒子内查获毒品疑似物6份,经鉴定,上述6份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净重14.44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义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金义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要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提出公安机关查获的黑色盖子瓶子中毒品0.220克非其所有。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金义明因涉嫌吸毒在其所住的南京市栖霞区XXX苑XX栋401室的楼下被抓获归案。同日晚18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金义明上述住所地进行检查时,在该室厨房水槽处的立白洗衣粉盒子内查获毒品疑似物6份,经鉴定,上述6份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4.446克。被告人金义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金义明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11日晚,其以1500元价格购买了2小包冰毒,回家后,又用3个透明塑料自封袋从2小包冰毒中分装了部分冰毒,并把其中的3小袋放在了卧室的茶几上,另外2小袋放进了摆在床头柜上的一个口香糖盒子里面;第二天早上,其与石某从茶几上的3袋冰毒中的一袋挑出不到1克进行了吸食。2、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2日早上8点多钟,金义明从桌子上的冰毒挑了一些进行了吸食,其也跟着吸食了几口,然后,金义明下楼扔垃圾,其看见金义明在楼下被公安机关抓了,就把桌子上的3小袋冰毒塞进了口香糖的盒子里,并把口香糖盒子藏到了厨房水池下面洗衣粉盒子里;另外被警察查获的黑色盖子的瓶子,金义明在2015年10月8日拿出来给其看过,至于口香糖盒子是其藏冰毒第一次打开,当时很紧张,没注意里面有多少冰毒,就是金义明告诉其口香糖盒子里也是冰毒。3、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搜查视频等证实,民警从被告人金义明家中查获口香糖盒子一个,内有毒品疑似物5小袋、塑料瓶一个,内有若干结梗状物质。4、鉴定文书证实,被查获��品共计14.446克,皆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金义明的个人主体身份情况。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金义明的前科情况。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金义明的归案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义明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义明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此次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义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义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义明提出被查黑色盖子瓶装毒品非其所有的辩称意见,经查,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金义明曾于2015年10月8日向其出示过装有毒品疑似物黑色盖子的瓶子,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搜查视频亦证实公安机关在金义明家中查获了黑色盖子的瓶子,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实装有毒品疑似物黑色盖子的瓶子为被告人金义明所有,故被告人金义明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义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彬人民陪审员  窦玉龄人民陪审员  刘银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