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陈新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陈新旺,厦门骏先旺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185号销售服务中心西侧三楼301,组织机构代码70549681-9。法定代表人:钟志红,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新旺,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厦门骏先旺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372号1905之二,组织机构代码57502534-8。法定代表人:严俊先,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新旺、厦门骏先旺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新旺、厦门骏先旺春物流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