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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冯观有与XX旺、罗彩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观有,XX旺,罗彩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81民初1363号原告冯观有,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月娇,女,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永安市,;系原告冯观有配偶。被告XX旺,男,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住永安市。被告罗彩桂,女,汉族,1957年2月2日出生,住永安市。原告冯观有与被告XX旺、罗彩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冯观有撤回对被告罗彩桂的起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观有委托代理人黄月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观有诉称:2013年12月3日,被告XX旺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3日,此后未再支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XX旺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自2015年2月3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XX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XX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XX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被告XX旺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当日将1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XX旺,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向冯观有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为期一个月付清。此据”。被告XX旺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借款后,被告XX旺至今未向原告清偿借款,遂引发讼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原告冯观有委托代理人黄月娇的陈述在案为证。被告XX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依法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冯观有与被告XX旺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XX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偿付到期债务之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XX旺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证据充分、理由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冯观有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X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