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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姚昌全与铜陵远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昌全,铜陵远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1336号申请执行人:姚昌全,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铜陵远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法定代表人:仲诚,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铜陵远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