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传政与任传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60号原告:李传政,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任传祥,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政与被告任传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冷文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