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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沈益高申请宣告张仁权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益高,张仁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沈益高,男,汉族,1933年1月4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杨丽,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仁权,女,汉族,1951年1月8日生,原住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沈益高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仁权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白永忠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沈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益高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张仁权是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仁权于2010年4月2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的女儿杨梅曾经于2010年4月27日20时35分向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向阳村派出所报案。张仁权离家出走已满4年,至今杳无音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张仁权死亡。经审理查明,张仁权,女,汉族,四川省泸县太安乡人,1951年1月8日生,原住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张仁权与沈益高于1994年1月22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张仁权于2010年4月27日离家出走后,张仁权的家人多次查找其下落,均未找到。张仁权的女儿杨梅于2010年4月27日20时35分向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向阳村派出所报案称,其母张仁权于当日8时出门至今未回家。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1日发出寻找张仁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仁权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仁权于2010年4月2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张仁权的家人多方寻找无果,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日发出寻找张仁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张仁权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沈益高要求宣告张仁权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仁权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白永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