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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某银行存款40500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还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欣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