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某银行存款40500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还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欣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