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0731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731民初63号原告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兵,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志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