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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镇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镇民初字第499号原告于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瑞红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石买存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