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镇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镇民初字第499号原告于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瑞红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石买存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