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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程显林、袁爱民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显林,袁爱民,仇新忠,孙义纳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显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爱民。一审第三人:仇新忠。一审第三人:孙义纳。再审申请人程显林因与被申请人袁爱民、一审第三人仇新忠、孙义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键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代理审判员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程显林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崂山法院审理的另案袁爱民与仇新忠、孙义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袁爱民与仇新忠、孙义纳就涉案房屋买卖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关于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约定解押及办理过户手续,崂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该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且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此情况下,法院在本案诉讼程序中无法就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再次做出认定和处理,也不应处理涉及执行的实体问题,一审据此裁定驳回程显林的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程显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显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盛楠书 记 员  杨仁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