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马海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马海霞,杨卫国,林王献,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158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6-7。代表人:潘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海霞,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杨卫国,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林王献,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将省台州市学院路653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3360-2。法定代表人陈庆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向被执行人马海霞、杨卫国、林王献、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海霞支付透支本金93609.77元及利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1090元、执行费1328元,被执行人杨卫国、林王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对清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车牌号为浙J×××××号跨界高尔夫牌小型汽车一辆系被执行人马海霞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海霞所有的浙J×××××号跨界高尔夫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