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侯晓飞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长春市北方物流有限公司、陈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晓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长春市北方物流有限公司,陈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603号原告:侯晓飞,住河南省淅川县。委托代理人:宋士泉,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新发路。代表人:申刚,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俊巍,吉林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法定代表人:刘铁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延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淑芬,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博,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晓飞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长春市北方物流有限公司、陈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晓飞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北方物流有限公司、陈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晓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晓飞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北方物流有限公司、陈博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