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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丛勤日与海宁艾露时装有限公司、沈阳中兴新一城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勤日,海宁艾露时装有限公司,沈阳中兴新一城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009号原告:丛勤日。被告:海宁艾露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22号A28。被告:沈阳中兴新一城。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勤日与被告海宁艾露时装有限公司、沈阳中兴新一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勤日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7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0元,由原告丛勤日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