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丛勤日与海宁艾露时装有限公司、沈阳中兴新一城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勤日,海宁艾露时装有限公司,沈阳中兴新一城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009号原告:丛勤日。被告:海宁艾露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22号A28。被告:沈阳中兴新一城。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勤日与被告海宁艾露时装有限公司、沈阳中兴新一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勤日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7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0元,由原告丛勤日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