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文生与庄红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105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生,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庄红安,男,1975年7月6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文生与被执行人庄红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保中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改判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文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庄红安自行拆除修建在张文生家滴水面积内的砖墙。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庄红安于2016年2月14日自行拆除了修建在张文生家滴水面积内的砖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文生与被执行人庄红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庄红安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中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宇坤执行员 陆松柏执行员 丁云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