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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袁子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第67号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40号。法定代表人王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立,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林,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袁子茗,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子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双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