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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上海牧亚实业有限公司与凯拔(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牧亚实业有限公司,凯拔(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94号原告上海牧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孝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杰锋,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拔(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福。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10000元。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牧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牧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575元,扣减其应承担的受理费,本院应向原告退还人民币1550元。代理审判员 逯  晓  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简少琼(兼)书 记 员 黄  梦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