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16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缪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682-2号申请执行人缪某,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旺角鼓油街12号3/C,内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同德二路38号802。香港居民身份证号:M225544(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60047072。被执行人唐某,男,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2335。关于申请执行人缪某与被执行人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民四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8400元(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10月26日期间),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管、国土、车管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6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