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辖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徐亚萍与杨华、江文景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华,徐亚萍,江文景,方竞峰,无锡展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华,女,汉族,1979年7月10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亚萍,女,汉族,1960年10月1日生。原审被告:江文景,男,汉族,1987年8月21日生。原审被告:方竞峰,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生。原审第三人:无锡展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泰工业配套区A-98号。法定代表人:江文景。上诉人杨华因与被上诉人徐亚萍、原审被告江文景、方竞峰、原审第三人无锡展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望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0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各方如果对本协议如果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展望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杨华认为该条款无效的意见,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展望公司住所地在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院裁定:驳回杨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杨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管辖协议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二审审查查明,2013年4月7日,徐亚萍(甲方),杨华、江文景(乙方),展望公司(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各方如果对本协议如果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三方《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因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杨华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