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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9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万国雄与重庆市北碚区文化委员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雄,重庆市北碚区文化委员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9619号原告:万国雄,男,192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文化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南京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万国雄与重庆市北碚区文化委员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紫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