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小强与被告康玉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297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感情尚好已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喜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