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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小强与被告康玉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297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感情尚好已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喜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