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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祥奇与俞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奇,俞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356号原告:王祥奇,男,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俞德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原告王祥奇诉被告俞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俞德华的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祥奇撤回对被告俞德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继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