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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特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特109号申请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9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720T。法定代表人翁振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恒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龙,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文峰古街10栋2-1、2-2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0085-2。法定代表人卢晔经。2016年1月26日,申请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文峰商业街13-21号楼52495㎡土地、文峰商业街项目酒店9730㎡土地,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申请人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对该申请提出异议,认为:1、被申请人对本案所涉及的债权及利息有异议;2、本案中所担保债权的受偿份额不明确;3、若项目所依托的土地被拍卖、变卖,将导致被申请人不可估量、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提出异议,经审查,其已涉及对实现担保物权的实质性争议。综上,申请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不予准许。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邓鸿飞代理审判员  杨 婷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蜜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