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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耿瑞芳与天津市世纪金威烟酒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瑞芳,天津市世纪金威烟酒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878号原告耿瑞芳。被告天津市世纪金威烟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3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瑞芳与被告天津市世纪金威烟酒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瑞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89.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