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滦县诚信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滦县诚信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滦县诚信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老城解放路40号。法定代表人蒋继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占雨,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滦县诚信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面号码1040005225351142(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柒月壹拾肆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陆年零壹月壹拾肆日,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10×××91,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河北省唐山市广场支行。收款人河北钢铁集团滦县司家营铁矿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10×××30,收款人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支行,该汇票背书转让人与受转让人依次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滦县司家营铁矿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滦县诚信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滦县诚信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桂云审 判 员 马 征代理审判员 胡心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