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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101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71年11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县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孝勇,系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调查、收集证据,参加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黄某,男,生于1965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