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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明秋申请执行华清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秋,华清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朱明秋,男。被执行人华清友,男。申请执行人朱明秋与被执行人华清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虎商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华清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明秋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华清友偿还人民币及利息7522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清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华清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朱明秋已明确表示等华清友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华清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明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华清友新的线索,朱明秋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占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