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于赛男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赛,周普祥,谢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于赛男。被执行人周普祥。被执行人谢素清。(周普祥、谢素清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赛男与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于赛男借款2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202元,被执行人现已偿还申请执行人于赛男借款10491.20元。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代理审判员 陈建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