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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峰瑜与农君薇、廖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瑜,农君薇,廖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40-4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瑜,居民。被执行人农君薇,居民。被执行人廖河,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峰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农君薇、廖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0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230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执行费申请9493元。但被执行人农君薇、廖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曾智礼是被执行人农君薇的配偶,其名下在平南县平南镇月亮湾城市花园翠苑401室房产,面积为105.45平���米【房产证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农君薇为共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曾智礼所有的在平南县平南镇月亮湾城市花园翠苑401室房产,面积为105.45平方米【房产证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二、被执行人曾智礼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曾智礼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如因被执行人曾智礼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曾智礼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寒梅审判员  陈其日审判员  陈祖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枢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