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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天门市佳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门市佳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5-2号原告:天门市佳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法定代表人:陈伟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琼树,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一单元26层2号房。法定代表人:郑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武平,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负责人:蒋思念,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革命,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郑丽蓉,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天门市佳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门市佳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天门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并冻结被告湖北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后该案现移送至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需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天门市佳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湖北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并提供产权登记在担保人陈伟小名下(共有人韦顺美),坐落于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南湖二村71号(房屋所有权证:竟陵字第00074389号)的房产作担保。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产权登记在担保人陈伟小名下(共有人韦顺美),坐落于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南湖二村71号(房屋所有权证:竟陵字第00074389号)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就本案作出(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湖北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天门市佳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保证金15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31日,原告天门市佳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门市佳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产权登记在担保人陈伟小名下(共有人韦顺美),坐落于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南湖二村71号(房屋所有权证:竟陵字第00074389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