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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韩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50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被执行人韩某某,男。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要求由韩某某给付姜某某赔偿款14559.61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韩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了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559.61元及垫付诉讼费163.4元,并承担执行费118元。执行到位的赔偿款及垫付诉讼费共计14724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