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圣国与佛山市顺德区天龙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国,佛山市顺德区天龙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96号原告:张圣国,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代理人:李升,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龙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苏锦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国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龙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圣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圣国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东生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彭 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春莲书 记 员 顾文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