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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祖华与马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华,马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112-1号申请执行人:李祖华。被执行人:马立新。李祖华与马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512496元,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请求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0011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金额共计1169960元,已执行的金额512496元,未予执行的金额657464元,申请执行人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刘卫华审判员 杜荆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