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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智高超与胡超慧、陈幸丽、胡建军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高超,胡超慧,陈幸丽,胡建军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50号原告智高超,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徐光涛,河南省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超慧,女,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陈幸丽,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胡超慧之母。被告胡建军,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胡超慧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智高超诉被告胡超慧、陈幸丽、胡建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智高超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智高超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605元,由原告智高超负担。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苗 雨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