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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陈继兰与李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842号原告:陈继兰,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刘京枢,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安,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兰诉被告李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李宝安住所地为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禹会人民区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睿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