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候国栋不服行罚决字(2015)00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国栋,代县公安局,代县人民政府,马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代行初字第15号原告:候国栋,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滩上镇xx村人。被告:代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孙永,男,代县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云峰,女,代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瑞,男,代县公安局法律顾问。被告:代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郝江陵,代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明,男,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文杰,男,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第三人:马来元,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村人。原告候国栋不服被告代县公安局2015年6月2日作出的行罚决字(2015)00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代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代行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代县公安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候国栋于2016年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国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候国栋负担。审判长 李淑清审判员 马贵平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