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金玉洪、邱成兰与李保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洪,邱成兰,李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金玉洪,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邱成兰,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保民,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金玉洪、邱成兰与被执行人李保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民初字第2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保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李保民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玉洪、邱成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执行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2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2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衍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