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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9民初5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会礼与刘杰、吴双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礼,刘杰,吴双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539-2号原告张会礼。被告刘杰。被告吴双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礼与被告刘杰、吴双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2668元,由原告张会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