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3民初字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黄荣殿与黄福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殿,黄福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字218号原告黄荣殿,农民,被告黄福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殿诉被告黄福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荣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荣殿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远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