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字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黄荣殿与黄福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殿,黄福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字218号原告黄荣殿,农民,被告黄福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殿诉被告黄福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荣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荣殿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远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