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谢群海、谢书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谢群海,谢书彦,程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负责人:王文丰,行长。被告:谢群海。被告:谢书彦。被告:程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告谢群海、谢书彦、程巧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