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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谢群海、谢书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谢群海,谢书彦,程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负责人:王文丰,行长。被告:谢群海。被告:谢书彦。被告:程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告谢群海、谢书彦、程巧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