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宁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宏骏,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货款568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本院执行,并作出(2016)川1402执24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68808元(含执行费8008元)元扣划至本院。为此,被执行人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2015)眉东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游雨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