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玉然与孙金荣、李保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然,孙金荣,李保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然,男,汉族,1947年6月11日生,住富平县庄里镇。被执行人孙金荣,女,汉族,1951年12月3日生,住富平县庄里镇。被执行人李保和,男,汉族,1951年4月17日生,住富平县庄里镇。申请人王玉然与被执行人孙金荣、李保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富平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65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孙金荣工资账户18400元,支付被执行人生活费8000元后,剩余10400元已给付申请人,同时对被执行人孙金荣的工资账户予以续冻,被执行人李保和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执恢1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王国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