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江武生与淮南焦岗湖影视城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武生,淮南焦岗湖影视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139-3号申请执行人:江武生,男,汉族,上海北雁团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焦岗湖影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法定代表人:殷光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日委托淮南市同鑫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淮南焦岗湖影视城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毛国用(2013)8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2016年1月26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34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淮南焦岗湖影视城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毛国用(2013)8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二、买受人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于 震代理审判员 : 魏 宁代理审判员 :冯伟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心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