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曹龙龙与郑州市金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丰庆路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龙龙,郑州市金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丰庆路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51号原告曹龙龙,男,汉族,1988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郑州市金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丰庆路分公司。案由:居间合同纠纷-。原告曹龙龙诉被告被告郑州市金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丰庆路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丰庆路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丰庆路分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丰庆路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军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