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春辉与天津市虹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辉,天津市虹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42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辉。被执行人:天津市虹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辛老路东(张家窝粮库院内)。法定代表人:孟凡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虹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