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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8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林永华、阮凯与方小彬、王东庭、阮林、王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华,阮凯,王东庭,方小彬,阮林,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862-4号申请执行人:林永华,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申请执行人:阮凯,男,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王东庭,男,汉族,住池州市。被执行人:方小彬,男,汉族,住池州市。被执行人:阮林,男,汉族,住青阳县。被执行人:王亮,男,汉族,住池州市。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2015)无执字第0086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东庭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77弄16号702室住宅房一套。现因案件执行需要,需要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东庭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77弄16号702室住宅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红卫 关注公众号“”